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瑋龍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一、債務人王瑋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王 輝平 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瑋龍、王│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8,527│輝平│7月01日起│1月13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14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瑋龍、王│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27│輝平│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
(一)緣債務人王瑋龍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 王輝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0,02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瑋龍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2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輝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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