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35號原告 劉勝富 被告 蘇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