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請人 陳美靖 代理人 胡嘉雯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陳慶臺
劉鏡清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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