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3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張芷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建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區○○段○○○○○○○○○○號○○○區○○段00000-000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