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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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債務人 王羿勝 即 王慶龍 代理人 陳香 如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2.債務人配偶及2名子女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含公司名稱、負責人)、內容(含工時)、職稱及佣金結構(含伙食費、年終獎金等),並重新提出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公司領款金額明細表之未遮掩版,及說明上開金額由公司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之何人存摺帳戶,並提出該存摺封面及內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轉帳明細影本。
4.債務人自陳騎稱機車,應說明該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機車行照。若該機車債務人所有,債務人應說明該機車之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估價單)。
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