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636號原告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甲○○」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 程泓瑋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