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被告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