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198號債權人甲○○債權人庚○○債權人戊○○債權人壬○○債權人己○○債權人丙○○債權人丁○○債權人辛○○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甲○○等九人因與債務人豪崴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等九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