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皇鼎建設│第一商業│107年11月21日│20,092元│HK0000000│││開發股份│銀行仁愛││││││有限公司│分行││││││ 劉信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