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69號聲請人 葉碧珠 (即 黃德記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馨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