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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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 朱新年 相對人 李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秋雄因積欠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而於民國80年5月20日簽發同額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總金額50萬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0年11月19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50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68333號支付命令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埤頭鄉│中和││308│建│00│40│59.00│250/4000││├──┼───┼────┼────┼────┼────────┼─┼──┼──┼──────┼─────────┼──────┤│002│彰化縣│埤頭鄉│中和││320│建│00│36│07.00│473625/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