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高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7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UMA及圖」商標之側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721號被告饒高宇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仿冒PUMA牌側背包1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947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97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8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該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108年5月17日扣得側背包1個,其上有「PUMA及圖」商標圖樣,係仿冒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案照片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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