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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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柯守龍 訴訟代理人 柯智文 被告 柯守泰
柯麗雪 柯星羽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應更正處│應更正之記載│├──┼──────┼─────────────────┤│1│原判決附表1│原記載│││編號2財產名├─────────────────┤││稱欄│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33││││之4號)│││├─────────────────┤│││更正後記載│││├─────────────────┤│││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33││││之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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