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60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所在地在南投縣信義鄉神木村1鄰民和巷16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