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翰具保人陳致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彥翰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通緝,經同年5月22日緝獲後由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陳致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彥翰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