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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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當事人名稱全銜。
二、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具體載明本件係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內容。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