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號抗告人 鍾雅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健華徐肆鈞徐建一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