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胡志偉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否│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6經宜蘭地院107│(附表編號2-6經宜蘭地院107││之刑││年原簡20號合併定1年)│年原簡20號合併定1年)│├──────┼──────────────┼──────────────┼──────────────┤│犯罪日期│106年10月17日上午10│106年02月02日14時30│106年05月02日14時35│││時30分許│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690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4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97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原簡字第77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27日│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日││││││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原簡字第77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3月19日│107年04月30日│107年04月3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63號(107執緝461號)│1462號(107執緝462號)│1462號(107執緝462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6經宜蘭地院107│(附表編號2-6經宜蘭地院107│(附表編號2-6經宜蘭地院107││之刑│年原簡20號合併定1年)│年原簡20號合併定1年)│年原簡20號合併定1年)│├──────┼──────────────┼──────────────┼──────────────┤│犯罪日期│106年07月24日15時56│106年08月08日16時02│106年10月17日21時許為│││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63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4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9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日││││││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4月30日│107年04月30日│107年04月3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62號(107執緝462號)│1462號(107執緝462號)│1462號(107執緝462號)│└──────┴──────────────┴──────────────┴──────────────┘┌──────┬──────────────┬──────────────┬──────────────┐│編號│七│八│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7年01月29日21時48│105年08月31日19時許││││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58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9號│││案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原簡字第53號│107年度原簡字第71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9月10日│107年12月11日││││日││││││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原簡字第53號│107年度原簡字第71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15日│107年12月2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39││││3417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