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 蔡珮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木栓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