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相對人丙○○
之2號相對人丁○○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劉進春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1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28日至96年4月27日。
(四)清償日期:民國96年4月27日。
(五)利息:月息壹分捌厘計算。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劉進春。茲債務人劉進春於9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而債務人劉進春於98年3月13日死亡,相對人甲○○、丙○○、丁○○為其繼承人,並聲明限定繼承,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丙○○、丁○○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附表:土地98年度拍字第1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吉祥││298之3│田│2.53│全部│劉進春(歿)由甲○○、│││││││││││丙○○、丁○○繼承。│├──┼───┼────┼────┼────┼────────┼─┼─────────┼──────┼───────────┤│002│南投縣│竹山鎮│吉祥││297之2│田│189.69│全部│劉進春(歿)由甲○○、│││││││││││丙○○、丁○○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