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71號原告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原告通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熊 原告永盛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原告協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儷庭 原告登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周數雲 原告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通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永盛電業有限公司、協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登祥工程有限公司、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87,081元、580,291元、4,840,820元、3,885,159元、8,807,920元、268,216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6,390元、49,015元、39,511元、88,219元、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