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366號債權人甲○○
之6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