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原告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葉思慧 律師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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