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吳香官 上列聲請人因與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0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胡國棟法官陳秀媖法官林玫君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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