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6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庚○○、己○○、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簡美英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李簡美英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