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否認被告甲○○為其婚生子事件,因被告甲○○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為未成年人,依法應專屬被告甲○○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被告甲○○之住所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0樓之0乙節,業經原告起訴狀所載明,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1件附卷可稽,是被告甲○○之住所地顯係位在臺中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即應專屬子女即被告甲○○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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