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原告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告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 律師複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
王承偉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上3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林火炎律師被告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海商上字第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外人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俊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致損害新臺幣4,899萬5,880元,而原告請求是否有據,仍繫於天俊公司向原告請求之訴訟法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是否成立,堪認該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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