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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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甚明。
二、又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
7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蔚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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