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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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昌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昌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昌隆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已有明訂。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考,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11月12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9日晚間│107年10月6日凌晨│107年10月6日凌晨│││8時前之某時許│1時30分許至凌晨2│2時40分許││││時30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774號│偵字第10703號│偵字第1070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962│107年度訴字第962││││59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2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962│107年度訴字第962││││591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2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18號│執字第2135號│執字第21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