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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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孟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