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1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再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001147,898元自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18%自96年9月28日起至97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918%計算之自97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836%計算之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