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27號
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施諭吟即 施毓英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寄送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台北市○○區○○路00號地下2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佐,聲請人僅向系爭房屋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