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29號原告 蔡佩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元榮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4,44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家蒨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3149,3001/106,4582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0078,1001/639,0503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5878,1001/6228,833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9.1578,1001/6900,103合計1,174,444說明: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