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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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 黃金田
黃姿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暨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姿晴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黃金田有新臺幣1,461,616元之債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82,08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1,461,616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總計(新臺幣)1嘉義縣○○鄉○○段00地號1,300元1,177.45全部1,530,685元1,682,085元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價額1嘉義縣○○鄉○○段000○號嘉義縣○○鄉○○村○○○00○0號151,400元全部151,40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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