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以民國111年10月14日民事聲明暨聲請狀聲請更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戴嘉慧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