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名稱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准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權利主體同一,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對原告前揭所述欠款餘額、利息及違約金均不爭執;惟辯稱目前無力償還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18頁)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民國95年3月24日經授商字第09501052420號函、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利率表、帳務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7-11頁),而被告雖辯稱無力還款,惟債務人對於所負給付金錢義務,應負無限責任,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為其債務之總擔保,其現有無資力可供清償,係屬執行有無效果事宜,不得據為免除給付之論據,故被告抗辯尚不足採。據上,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867號單位:新台幣│├──┬──────┬─────┬──────┬────────┬──────────────┬───┤│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664,710元│97.2.05起│年息4.64%│97.03.06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至清償日止││止│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587,148元│96.12.05起│同上│97.01.06起至清償│同上│││││至清償日止││日止│││└──┴──────┴─────┴──────┴────────┴──────────────┴───┘┌──────────────────────────────────────────────────┐│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867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乙○○│無│1,000,000│94.06.20~│按原告公告指數│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2.05│││││元│101.06.20│房貸利率加計年│以內,按左列利率│││││││依年金法按│息2.08%機動計│10%,逾期超過6│││││││月攤還本息│算(本件違約時│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為2.56%│利率20%計算││││││││加2.08%後,為│││││││││4.64%)│││├──┼──────┼─────┼─────┼─────┼───────┼────────┼─────┤│002│同上│無│850,000元│同上│同上││96.12.0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