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臺灣臺北監獄受刑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6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吳冠霆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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