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桂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段倒數第四行關於「被告 林欣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