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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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336號聲請人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王耀棖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12月2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耀棖於105年12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次子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被繼承人王耀棖第一順位繼承人 王洛琍 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繼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而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王芊懿王俊傑 及被繼承人之配偶 張巧薇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取106年度繼字第241、334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依上開規定,既已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王洛琍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則第一順位繼承人王俊凱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必要。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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