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文龍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2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