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億樺 相對人 華相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72萬元)一紙,付款地記載為台中市,有該本票一紙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