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1號上訴人 高欽安 即被告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家華 間因107年度消字第
1號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