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騰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力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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