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美玲蔡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瑗芳於民國94年0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9,61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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