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19號聲請人 張招治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林金生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巷○號),於103年12月17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