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昇創意傳媒事業有限公司、乙○○○、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殷振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