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 林詹阿幸 (即 林壽彭 之承受訴訟人)
林進祿 (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雪 (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婷 (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靖綾 (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黃月霞 (即 林壽堅 之承受訴訟人) 林銘湧 (即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 林偉仁 (即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嬰 (即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 林壽全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被告 林明宏
林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詹阿幸、林進祿、林靖綾、林麗雪、林麗婷為原告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應由林黃月霞、林美嬰、林銘湧、林偉仁為原告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壽彭、林壽堅於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後,分別於民國107年4月12日、106年5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憑(見限制閱覽卷)。
又原告林壽彭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林詹阿幸與子女林進祿、林靖綾、林麗雪、林麗婷,原告林壽堅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林黃月霞與子女林美嬰、林銘湧、林偉仁,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8月21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2291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0-132頁、第134-137頁、第151頁)。而原告經本院通知辦理聲明承受訴訟程序,迄今仍未由承受訴訟人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原告林壽彭、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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