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535號債權人 王玉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卉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
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110年8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該日期尚未屆至。
㈣確認債務人陳卉穎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㈤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貳萬貳仟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聲請金額不符。
㈥提出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帳戶為債務人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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