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洪金山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趙鈺嫻 律師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廖招治 財產管理人
陳廖實 邱劉秀霞
劉賴玉燕 (即 劉火炉 之承受訴訟人)
劉俊賢 (即劉火炉之承受訴訟人)
劉月英 (即劉火炉之承受訴訟人)
劉小麗 (即劉火炉之承受訴訟人)
曾潮簪 (即 謝秀美 之承受訴訟人)
謝宗穎 (即謝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麗珠 (即謝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雪貞 (即謝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劉献卿 劉哲任 阮淑蘭 阮建龍 阮炎明 何益霖 何益雨 林俊吉 鄭茂枝 劉串榮 劉宗顯 劉國演
劉國欽 劉松宜 劉坤用 劉宜君 劉瑞萳 曾彩霜 曾志嘉 劉滄演 陳月蝦 廖國淵 廖國堯 廖英樺 劉金鳳 劉玉秋 劉裕聰 劉裕明 劉玉娟 曾清凉 曾清濱 曾朝爵 蔡克忠 蔡添福 曾煌龍 曾裕鋒 曾朝陽 林詒凱 張立熙 劉永盛 邱琬甯 何榕燐 曾坤堂 劉憬熹 劉志仁
林俊隆 林俊吾 曾俊昇 王雪玲 劉坤松 劉建宏 劉芳瑜 曾陳月嬌 賴麗容 洪敬 李榮彥 李博閔 劉國鄰 劉國忠 劉永進 劉豐裕 劉豐茂 劉美信 楊織(即 曾平貴 之承受訴訟人)
曾亦崧 (即曾平貴之承受訴訟人)
曾子輝 (即曾平貴之承受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代理人 簡精俞 受告知人 蕭素馨 鐘美娥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受告知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受告知人 林筱婷
林誠浩 劉岳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 曾清涼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清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