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0號
原告 林秉翰
被告 巫冠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郭鍵融
法官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思穎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0號
原告 林秉翰
被告 巫冠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郭鍵融
法官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思穎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